这个文件是公安部对上海市公安局的一个请示作出的批复,请问全国各地应按照该批复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和立项批文的建筑工程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公(2006)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等消防设计文件,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城市规划法》的三十二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再由设计单位以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等为依据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具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公安消防机构对于发现的既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又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筑工程,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同时告知当事人先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再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验收;对逾期不申报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三、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执法内容全面,执法程序严谨。违法建筑如果发生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对该建筑工程实施消防监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