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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配变电所《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
3.3.2第13条 配电室内通道应畅通无阻,不得设门槛。3.3.2第14条 配电室应设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通往配变电所其他房间的门应为双向门。
3.3.2第15条 高压开关柜下设有地沟时,其地沟深度应考虑电缆弯曲半径及电缆数量,一般为1.0~1.5m,宽度不小于0.8~1.0m,当设有可以进人的电缆夹层时,其净高不小于1.8m。
3.9.1配变电所对建筑专业的要求
1、配变电所各房间的耐火等级按下列要求选择: 1)油浸变压器室为一级; 2)非燃或难燃介质的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少油断路器)、高压电容器室(油浸式电容器)、控制室、值班室等不应低于二级; 3)低压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真空断器或非燃介质断路器的高压配电室、低压干式电容器室,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2、有充油设备的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甲级防火门。
4、低压配电室、无油高压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及控制室值班室的门,不宜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标准。
5、配变电所各房间之间的通道门宜为双向开启门或向低压侧开启。
6、配变电所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7、配变电所开向室外的门窗、通风窗等应设有防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
8、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以设能开启的窗,但临街的侧墙不宜开窗。
9、变压器及配电装置室的门宽及高,应按最大运输件加外部尺寸0.3m。
10、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并宜设置在配电室的两端,两个出口的距离超过60m宜增加一个出口。
11、当配变电所设在楼上或地下室时,应设有设备运输吊装孔,其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最大设备运输的需要。
12、油浸变压器室的内墙宜为砖墙勾缝、刷白,配变电所其他房间为抹灰刷白。
13、配变电所各房间地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水磨石地面,有通风要求的变压器室和电容器室,应采用抬高地坪的方案,变压器室的地面应设有坡向中间通风洞2%的坡度。
14、设置在地下室的配变电所,为防止地面水的侵入,要求配变电所的地面抬高不小于100~300mm。
15、配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考虑防水、排水措施。
二、配变电所《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
4.2.1第8条 配变电所不宜设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正上方或正下方,当贴邻时其隔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三、配电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4.2.4第6条 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不宜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标准。配电间的墙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配电间是指安装楼层配电箱、控制箱、垂直干线、接地线等占用的建筑空间。)四、弱电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1.2.2 弱电间的位置选择:1、弱电间应与配电间、电梯间、水暖管道间分别设置。
2、弱电间应设在便于管理、交通方便的位置,弱电间不宜临贴外墙。
3、弱电间的位置应方便各种管线的进出,尽量靠近控制室、机房,位于布线中心。
4、兼作综合布线系统楼层交接间时,弱电间距最远信息点的距离应满足水平电缆小于90m的要求。
5、根据建筑面积、系统出线的数量、路径等因素,每层设置一个及以上弱电间。每层弱电间应在与上下层对应的位置。
21.2.3 弱电间对建筑专业的要求:
1、弱电间的面积(净空)。 1)不进人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1.0m(宽)×0.3~0.4m(深); 2)进人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1.5m×2m,有三面墙可敷设竖向管线(槽)或安装设备,竖向管线不宜遇到建筑横梁;3)兼作综合布线系统楼层交接间的面积不应小于5m2,兼作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的面积不应小于10m2。
2、弱电间地坪宜高出本层地坪30mm。
3、弱电间的检修门应往外开,门的高度宜与同层其他房间门的高度一致,但不应低于1.85m,宽度不小于0.8m。
4、应根据系统设备的需求,采取防静电、防尘措施。
21.2.7 弱电间对消防、安防、通信的要求:
1、弱电间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要求。
2、弱电间的墙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3、弱电间应设置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
4、弱电间应设置与上级管理部门通信的装置。
五、机房《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1.3.1 机房是指办公楼、综合楼、住宅小区等民用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主机设备、通信设备、综合布线系统设备、布线管槽、接地干线等占用的建筑空间。21.3.3 机房的位置选择
1、机房不应设于变压器室、汽车库、厕所、锅炉房、洗衣房、浴室等产生蒸汽、烟尘、有害气体、电磁辐射干扰的相邻和上、下层相对应的位置。
2、远离易燃、易爆场所。
3、机房应设在便于管理、交通方便的位置,机房不宜临贴外墙。
4、机房的位置应方便各种管线的进出,尽量靠近弱电间、控制室。
21.3.10 机房(电气专业)对消防、安防、通信的要求:
1、机房的消防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的要求。根据机房的规模、等级,配备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禁止使用自动喷淋系统(这一条针对电气的所有房间)。
2、机房应设置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门禁、紧急报警等设备,并纳入同类系统的统一管理。
3、机房应设置与控制室(或上级管理部门)的通信装置。
六、 配变电所《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4.9.1(强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4.9.2(强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4.9.3配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9.4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
4.9.5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9.6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9.7电压为10(6)kv的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4.9.8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室之间设门时,门应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
4.9.9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含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4.9.10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4.9.11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4.9.12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其进出地下层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9.13电气专业箱体不宜在建筑物的外墙内侧嵌入式安装,当受配置条件限制需嵌入安装时,箱体预留孔外墙侧应加保温或隔热层。
七、柴油发电机房《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6.1.13第3条 土建 1)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与通风; 2)发电机间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采取隔声措施,门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 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 5)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 6)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7)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电机间 火灾危险性类别---丙 耐火等级---一级 控制与配电室 火灾危险性类别---戊 耐火等级---二级 储油间 火灾危险性类别---丙 耐火等级---一级楼上的虽然很全,但是实际上,配电房都是由当地供电局设计和施工,一般建筑设计人家只是用你的大框框,也就是用你的柱网框架。我前面说过,低层/多层配电房的门窗(特别是门,均按不锈钢钢大门来做)是按国标图集04J601-1特种门窗图集.而地下室,一般是高低压配电等房间在一个防火分区,那么这个防火分区上对外总门是甲级防火门,其余象配电室等房间门都是前面说的特种门,建议等供电局施工完后去核对下或者去看下已完成的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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