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849 号公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181日起</st1:chsdate>实施。其中,第5.2.1</st1:chsdate>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5.3  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5.3.2A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5.3.2A的规定。

 5.3.2A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钢筋牌号

断后伸长率A(%)

重量负偏差(%)

直径6mm12mm

直径14mm20mm

直径22mm50mm

HPB235HPB300

≥21

≤10

HRB335HRBF335

≥16

≤8

≤6

≤5

HRB400HRBF400

≥15

RRB400

≥13

HRB500HRBF500

≥14

注: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公称直径;

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Wd/W0×100计算,其中W0为钢筋理论重量(kg/m),Wd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

对直径为28mm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1%;对直径大于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2%。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吨为一批;每批见证取3个试件。

检验方法: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1g

一般项目

 5.3.3  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按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加工过程控制要求。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方法,其设备不应有延伸功能。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应按规定控制冷拉率,以免过度影响钢筋的力学性能。本条规定的冷拉率指冷拉过程中的钢筋伸长率。

 

从以上修订的条文来看,增加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 2011-8-1起钢筋进场时,不分钢筋大小,都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钢筋内径不是必检项目,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按规定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二、 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屈比、超屈比、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均匀伸长率)提出了强制条文,其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均匀伸长率)原来是没有要求的。

三、 有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按新的规定评定。重量不大于30吨为一批,每批见证取3个试件,其中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四、 钢筋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钢筋的冷拉率(冷拉过程中的钢筋伸长率)有强制条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