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要求
⑴ 商店营业的公用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mm;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mm;
⑵ 图书馆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
⑶ 铁路客运站进站大厅入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
⑷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⑸ 最高层地面距室外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⑹ 公室、科研建筑、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纪念性建筑、观演建筑、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学校建筑、园林建筑、高层和中层住宅工程及公寓建筑应该有无障碍设计;
⑺ 共建筑与高层、中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⑻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有无障碍电梯;

⑼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⑽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为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和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⑾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设无碍专用厕所;
⑿ 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
⒀ 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放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题研究、讨论;

⒁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符合下列规定:
a.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b.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c.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d.封闭式避难层应设有独立的防烟设施;
e.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⒂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汽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应穿钢套管保护;
⒃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