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文件

武设审字[2006]18号

 

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远城区图审办,有关管理部门: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建[2006]99号)(以下简称《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建委发布。为便于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施工图送审

(一)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凭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号到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为了方便建设单位,远城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远城区图审办代为办理施工图审查的手续。

(三)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          规划主管理部批准的用地红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          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勘察技术要求和任务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人员签字);

4、          签章齐全的勘察文件4套;

5、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的(核查原件)复印件1份。

(四)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          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          政府投资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1套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1份。

3、          按《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武建设字[2001]146号〕需进行抗震审查的项目,抗震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1份。

4、          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1份。

5、          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套。

6、          各类计算书1份(利用软件程序计算的、需提供软件名称、版本,输入数据资料和输出结果1份,包括电子文挡);

7、          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1份;

8、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设计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    关于施工图审查

(一)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审查的基本情况、审查阶段、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等及时录入“武汉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三)审查机构完成审查任务后,应该将下列资料存档以备查:

1、          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各1份;

2、          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1份;

3、          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及修改文件原件1套;

4、          审查过程的原始记录原件1份;

5、          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6、          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7、          审查咨询合同原件1份;

8、          其它需存档的资料。

以上资料的存档时间按照《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一)经市设计审查办认可的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审查机构应给予支持,进入“绿色通道”,并在“绿色通道”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

三、    关于审查合格书的发放

(一)审查合格书发放前,审查机构应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通过“武汉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图审办申请审查合格书的编号(编号规则另行制定),并同时通过“武汉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图审办上传审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审查结论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二)审查合格书实行全市统一监制的标准文本。

(三)申请合格书编号时应满足的条件:

1、          按要求需进行抗震审查的项目已通过抗震审查;

2、          设计文件与规划批准文件一致;

3、          项目规模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相符;

4、          勘察、设计人员个人执业资格与国家关于执行人员的要求相符;

5、          勘察报告审查已合格;

6、          施工图审查已合格;

7、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已备案;

8、          不良行为已记录。

(四)审查合格书应具备项目登记号和审查合格书编号后,审查机构才能签发。

(五)审查合格书一式七份书,其中建设单位五份(其中建设联一份,设计联一份,建管联一份,质监联一份,招标投标联一份),送备案单位一份(备案联一份),审查机构留存一份(存根联一份)。

四、    关于施工图审查备案

(一)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到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图审办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登记表》。

(二)审查机构在报施工土审查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2、          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3、          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4、          审查咨询合同原件1份;

5、          审查合格的勘察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含修改反馈部分)1份;

6、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1份;

7、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1份;

8、          《备案登记表》2份。

(三)不良记录内容与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中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不良记录内容包括:

1、          建设单位:

(1)委托无勘察、设计资质或超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勘察、设计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合格,擅自施工的;

(3)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4)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6)其它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2、          勘察企业: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的;

(2)勘察企业无资质,超资承揽勘察任务;

(3)执业人员无资格勘察;

(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5)勘察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6)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7)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8)勘察文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9)勘察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合格的;

(10)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1)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2)其它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3、设计企业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设计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与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不符;

(3)设计企业无资质、超资质承揽设计任务;

(4)执业人员无资质或超资质设计的;

(5)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6)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7)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8)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9)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前,经过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10)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合格的;

(11)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2)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3)其它可能影响工程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为简化程序,一般情况下,不良记录可与其他资料一并报施工图审查备案。

五、关于重大设计变更

对已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凡涉及原审查内容或《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建[2003]38号〕规定重大变更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从新委托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对于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在从新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原件1份;

2、          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件原件1份;

3、          原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4、          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5、          由设计单位出具备的修改完成的且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4套;

6、          各类修改计算书1份(包括电子文档1份);

7、          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1份。

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书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按《审查管理办法》及前述事项执行,审查合格书编号等增加变更标识符。

六、其他

(一)当施工图纸审查中的消防审查与市(或区)消防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需提供市(或区)消防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按

市(或区)消防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二)审查合格书中的相关数据和不良记录填写应规范,确保数据的唯一性、完整性、准确性,保证后续管理部门使用无误。如确需更新或修改,必须经上级管理部门授权。

附件:配套的施工图审查表格和《审查合格书》等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