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基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二、三级基坑

        三级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边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三、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都属于二级基坑

四、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P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