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保证资料的准确、真实,充分体现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及《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鄂建文[2000]216号)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行"见证取样"制度是指对进入建筑施工现场所有的建筑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进行检测试验,按相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质量委托人的直接监督见证下进行取样的规定。
    第二条 每一个单位工程均应有相对固定的责任人,负责取样及见证。取样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委派,见证人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成员或监理单位的现场人员担任。取样人及见证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条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后由省建设厅颁发见证员(取样员)证书。
    第四条 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将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提交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 进场原材料及半成品、构配件均应先取样检验,后投入使用,按相关标准的验收批量、 取样方法,由取样人及时通知见证人到场,共同进行见证取样并作好见证取样记录,使所抽取的样品能真实代表现场所进材料、构配件的材质状况。
    第六条 样品取好后,根据样品的性质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作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及封样工作。样品应由见证人和取样人共同送检,办理检测委托时,送检人应出示见证员(取样员)资格证书及见证记录,并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名。
第七条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抽样标准100%的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其中30%的见证取样试块(试件),应按规定送监督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原则上由一个检测试验单位承担,以保证检测数据的连续性。
    第八条 检测试验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应认真审核见证取样委托单位的签字是否完全,取样人员及见证人是否持证,样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确保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应对样品的代表性及真实性负责,如因失职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负相关责任。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在核查检测试验报告单时须同时检查相应的见证取样记录,对不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