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检测),依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督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的随机抽样测试。
监督检测是一种监督检查方法,应参照检测工作的基本操作规定,有关检测情况应如实记入监督档案。
第四条 监督检测的项目主要包括: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及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等。
第五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巡查中,可根据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及实体质量状况,确定受监项目监督检测的内容、范围。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监督工作中,必要时可进行监督检测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测的部位、方式及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回弹法检测,对每个工程抽查数量不少于3个构件,每个构件的检查不少于一个测区。
(二)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应采用钢筋扫描仪检测,每个工程的检查数量不少于3个构件。
(三)钢筋保护层可采用钢筋扫描仪或钢筋保护层测定仪检测,也可采用微破损法检测,对每个工程的检测数量不少于5个构件。
(四)现浇楼板厚度主要通过预留穿楼板管道洞口进行检查,必要时可采用仪器检测或破损法,对每个工程检查数量不少于5个构件。
第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进行见证取样过程监督的工程,或者试样的送检单位和送样比例符合监督工作要求的工程,其相关检测结果可作为监督检测资料。
第九条 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质量监督机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委托检测。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