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处理。

(说明:3.0.22  本条提出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规定。对于分项工程的子分项目和允许偏差,考虑了目前的施工条件,提出80%(含80%)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质量要求即判为合格;对于不合格的处理亦做出了明确规定。)

3.0.23  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说明:3.0.23  本条明确了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完工后如何组织和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验收,以确保建筑地面工程质量。)

3.0.24  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1m直尺、2m直尺、3m直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游标卡尺和水准仪;

2  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  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4  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说明:3.0.24  本条提出常规检查方法的规定,但不排除新的工具和检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