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构)筑物基坑均应先有施工单位自检,然后进行施工验槽。基坑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并清理后,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勘察、设计、建设(或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槽,合格后方能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2、验槽时必须具备的资料和条件:
①、勘察、设计、建设(或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负责及技术人员到场;
②、基础施工图和结构总说明;
③、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④、开挖完毕、槽底无浮土、松土(若分段开挖,则每段条件相同),条件良好的基槽。
3、无法验槽的情况:
①、基槽底面与设计标高相差太大;
②、基槽底面坡度较大,高差悬殊;
③、槽底有明显的机械车辙痕迹,槽底土扰动明显;
④、槽底有明显的机械开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沟槽、铲齿痕迹;
⑤、现场没有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基础施工图和结构总说明。
4、要求建设方提供场地内是否有地下管线和相应的地下设施。
5、推迟验槽的情况:
①、设计所使用承载力和持力层与勘察报告所提供不符;
②、场地内有软弱下卧层而设计方未说明相应的原因;
③、场地为不均匀场地,勘察方需要进行地基处理而设计方未进行处理。
6、验槽的主要内容:
①、根据设计图纸检查基槽的开挖平面位置、尺寸、槽底深度;检査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开挖深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②、仔细观察槽壁、槽底土质类型、均匀程度和有关异常土质是否存在,核对基坑土质及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符;
③、检査基槽之中是否有旧建筑物基础、古井、古墓、洞穴、地下掩埋物及地下人防工程等;
④、检査基槽边坡外缘与附近建筑物的距离,基坑开挖对建筑物稳定是否有影响;
⑤、检査核实分析钎探资料,对存在的异常点位进行复核检查。
7、验槽方法:
①、验槽方法通常主要采用观察法为主,而对于基底以下的土层不可见部位,要先辅以钎探法配合共同完成。
②、钎探法钢钎的打入分人工和机械两种。
人工:锤举高度一般为50cm,自由下落;
机械:利用机械动力拉起穿心锤,使其自由下落,锤距为50cm,把触探杆垂直打入土层中。
③、钎杆每打入土层30cm时,记录一次锤击数。钎探深度以设计为依据;如设计无规定时,一般钎点按梅花形,间距1.5m分布,深度为2.1m。
④、钎探后的孔要用砂灌实。
⑤、验槽时应重点观察柱基、墙角、承重墙下或其他受力较大部位;如有异常部位,要会同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8、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①、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②、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③、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④、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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