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 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 组,且不应少于3 组;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D.0.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 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D.0.3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 d 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 也不宜大于60d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 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D.0.4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 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D.0.2 条的规定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