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E.0.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 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 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E.0.2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 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 点
E.0.3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E.0.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 -7mm, 对板类构件为+8mm -5mm
E.0.5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 ,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附录E.0.4 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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