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审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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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员 本文作者

2026-5-2 阅读 7 约 2分钟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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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造价人乐园

以下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承包方可以拿出来和审计方好好的聊一聊,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承包人态度一定要温和,先礼后兵,但是原则问题一定要坚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第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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