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即:特殊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15.1.1什么是特殊建设工程
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5.1.2什么是其他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15.1.3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第三章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15.1.4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15.1.5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15.1.5其他建设工程消防抽查比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没有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抽查比例进行要求,鄂建文〔2021〕1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通过信息化备案抽查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确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32至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3米到54米的住宅建筑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其它类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
(四)经发现未依法申报备案的项目抽查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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