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5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15.1.5其他建设工程消防抽查比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没有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抽查比例进行要求,鄂建文〔20211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通过信息化备案抽查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确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32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3米到54米的住宅建筑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其它类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

(四)经发现未依法申报备案的项目抽查比例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