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定位出发,《建筑法》的修订刻不容缓,同时《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尽快修订完善。建议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在在同一个建筑市场框架内考虑,各方行为主体应该被放在同一架天平上,尤其是法律责任要一视同仁,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使建筑市场参与的各方主体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从源头上依法治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者必究、究则必严。

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部署统一行动,自上而下地规范和清理现行的各类保证金制度,废止一些阻碍建筑市场发展的“土政策”,明确工程保证金的种类、缴纳标准及归还时间,解决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建设单位为所欲为和工程保证金重复缴纳等问题。同时要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改变对施工企业采用保证金、罚款等经济手段来监管的单一方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设市场环境。

减少保证金数量和额度。

建议归并减少现有保证金种类,保留工程投标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取消企业注册保证金,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安全生产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归入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要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优先采用保函的方式,减少企业现金流压力;质量保证金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预留比例,取消留置质量保证金制度;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加强管理、区别对待,从减轻施工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建立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取单位,实施本地区统一的管理办法,同一企业在其辖区内施工有效。减少政出多门,重复交叉。收取的比例或金额还要与企业信用挂钩,实行有差别化管理,扶优扶强。

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市场行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同时加快构建统一的行业信用体系,给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并实行差异化动态管理。对于社会责任心强、公信度高、诚信意识好的企业推行“绿灯”制度,强化信用行为主体的政策激励,大力扶优扶强。对于违法乱纪、信用差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和提供履约保证的额度,提高违规行为主体的违规成本。

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可遵循国际惯例,导入工程担保及保险制度,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取消或弱化当前实施的工程保证金制度。一方面强化各行为主体的合同意识,将风险管理引入工程建设市场,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取代现行的相关保证金制度,有效解决保证金的拖欠问题。另一方面要探索和建立工程担保机制,加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逐步取代以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做法,特别是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的项目可率先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的方式。大力推行双向担保制度,充分利用企业的商业价值,在受益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之间构筑起经济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