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
表
钢筋牌号 |
断后伸长率 A(%) |
重量负偏差(%) |
||
直径6mm~12mm |
直径14mm~20mm |
直径22mm~50mm |
||
HPB235、HPB300 |
≥21 |
≤10 |
- |
- |
HRB335、HBRF335 |
≥16 |
≤8 |
≤6 |
≤5 |
HRB400、HBRF400 |
≥15 |
|||
RRB400 |
≥13 |
|||
HRB500、HBRF500 |
≥14 |
注:1.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公称直径;
2.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o-Wd)/ Wo×100计算,其中Wo为钢筋理论重量(kg/m), Wd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
3.对直径为28mm~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1%;对直径大于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2% 。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t为一批;每批见证取3件试件。
检验方法:3 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和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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