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材料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  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  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4  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于30℃

(说明:3.0.11  本条对建筑地面工程各层的施工规定了铺设该层的环境温度,这不仅是使各层具有正常凝结和硬化的条件,更主要的是保证了工程质量。当不能满足环境温度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