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材料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 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 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4 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于30℃。
(说明:3.0.11 本条对建筑地面工程各层的施工规定了铺设该层的环境温度,这不仅是使各层具有正常凝结和硬化的条件,更主要的是保证了工程质量。当不能满足环境温度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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