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说明: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控制进场材料质量,提出建筑地面工程的所有材料和产品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防假冒产品,并强调按规定抽样复检和做好检验记录,严把材料进场的质量关。为配合推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规定暂时没有国家现行标准的建筑地面材料或产品也可进场使用,但必须持有建筑地面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

文中所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指:随同进场材料或产品一同提供的、有效的中文质量状况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进口产品还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书。)

3.0.4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料石等天然石材以及砖、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胶粘剂、涂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放射性、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具有检测报告。

(说明:3.0.4  本条规定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7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2057》及其他现行有关放射性和有害物质限量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