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历史资料及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数据。
4.2.2 已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性测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0.02 Bq/㎡·s,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时,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4.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不大于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s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s且小于0.1Bq/㎡·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s且小于0.3Bq/㎡·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2.7 当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s时,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中的镭-266、钍-232、钾-40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时,工程场地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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