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吊装及拆卸工程)
1总则
1.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和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1.2《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下称本细则)适用于参与专项方案论证活动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
1.3专家应本着“安全第一、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方案论证工作。
1.4专项论证原则上不包括“经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内容。
2程序
2.1抽取专家。论证组织单位从专家库(市建委网上公示)中,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
2.2方案预审。专家通过电子邮件,或专递等方式,于开会前三天拿到拟论证的专项方案,专家应于会前审阅方案,为论证会做好准备;
2.3论证会及论证报告。专家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地点聚齐后,由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勘察、质疑和答辩,专家组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2.4宣读并提交论证报告、接受劳务咨询费。组长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组织单位,按规定标准接受劳务咨询费。
论证流程图:
抽取专家→方案预审→论证会并形成论证报告→宣读并提交报告、接受劳务费
3纪律
3.1专家在应诺参加某项目论证活动后,应按约定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更改承诺。若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履行承诺,应在约定论证时间前24小时通知组织单位,并经确认后方可不参加论证活动。
3.2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的论证活动。发现论证项目为本单位项目时,应主动回避。
3.3专家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论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名,承担个人责任。
3.4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应当做到:
3.4.1应充分发表自己意见,有权坚持个人意见并写入论证报告;
3.4.2不得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
3.4.3不得中途退出论证;
3.4.4在论证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
3.4.5专家组对论证结论和修改意见负责,专家对个人坚持的意见负责。
3.5专家应接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但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3.6专家有义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举报或反映论证过程中所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现象。
3.7专家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积极参加相关规范规程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3.8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专家未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将受到如下处理: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重大缺陷导致工程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重大缺陷但尚未导致工程事故的,暂停论证资格6个月;无故缺席论证会的,给予告诫。
4技术准则
4.1符合性论证
4.1.1专项方案应装订成册,封面签章齐全(包括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和编制单位盖章)。
4.1.2专项方案的内容基本完整。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条件;起重设备、设施参数;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吊装步骤;安全保证措施;应急预案;必要的计算书。
4.2实质性论证
4.2.1编制依据
4.2.1.1相关图纸资料:现场平、立面图;基础图;地下设施、管线分布图或资料;起重设备、设施说明书;温度、风力相关气候条件等;
4.2.1.2相关技术标准:GB/T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5972《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GB/T 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范》、GB/T 1955《建筑卷扬机》、GB8918《重要用途钢丝绳》、《工程建设安装起重施工规范》(HG20201)等;
4.2.1.3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务院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等。
4.2.2工程概况
4.2.2.1工程所在位置、场地及其周边环境情况等;
4.2.2.2工程规模:起重机械和辅助设备设施型号、性能;被吊物数量、重量、体积、形状、尺寸、就位位置等。
4.2.3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条件
4.2.3.1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基坑、高压线路的位置关系;
4.2.3.2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的特征、埋置深度等情况;
4.2.3.3邻近建(构)筑物的层数、高度、结构型式;
4.2.3.4道路的交通负载情况、作业面情况;
4.2.3.5平面图应标注待安装设备设施或被吊物与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基坑、高压线路之间的平面关系及尺寸;条件复杂时,还应附剖面图。
4.2.4起重设备、设施参数
4.2.4.1起重设备、设施的名称和起重量、起(提)升高度、自重等性能参数;
4.2.4.2主要被吊部件、组件的吊点、重量、重心、形状、尺寸、高度等;
4.2.5施工计划
4.2.5.1施工工期,包括时间、地点及气候影响等情况;
4.2.5.2辅助设备及台班;
4.2.5.3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情况;
4.2.5.4人员配置情况;
4.2.5.5运输形式;
4.2.5.6工作前的准备;
4.2.5.7试吊装;
4.2.6施工工艺流程及吊装步骤
4.2.6.1施工工艺流程图;
4.2.6.2吊装程序与步骤:运输、摆放、拼装、吊运、安装的工艺要求;
4.2.6.3施工过程监测;
4.2.6.4载荷试验。
4.2.7安全保障措施
4.2.7.1危害危险源分析;
4.2.7.2安全保障的人员组成;
4.2.7.3安全防护措施:警戒区、防护隔离、环境保护、安全标志等;
4.2.7.4施工过程安全注意事项及预防保证措施;
4.2.8. 应急预案
4.2.8.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4.2.8.2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等;
4.2.8.3应急救援工作流程及应对措施;
4.2.8.4联系方式。
4.2.9计算书
4.2.9.1主要构、部件吊运的高度、位置、角度、重量、重心、刚度、强度、速度的计算;
4.2.9.2各辅助设备设施和吊索具的选用、基础地锚及地耐力等的计算。
5论证结论
5.1专家组经过论证后独立编制和签署“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格式为附件一。超过半数以上的专家表决同意后,论证结论为“通过”、 “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5.2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可提出优化建议或注意事项;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写明理由。
5.3结论为“不通过”的现场签字签章后由组织单位再次约定时间和地点,由本次参与专家再次论证评审。
5.4对专家组论证意见有异议的现场应服从,可到市建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领导小组申请论证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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