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