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量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有复检报告。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拌制砂浆用水为自来水。
3.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4. 砂浆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算起,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分钟,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分钟。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3h和4h内用完,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用完。
5.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立方砌块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对每种标号的砂浆至少制成一组试块,每组六块。
抽检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6.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取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断其强度: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在使用时若有泌水现象,应再次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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