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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为验证结构实体检验内容之一混凝土强度的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应如何留置?留置部位范围?留置数量?试件强度如何评定?在实际操作中常存在如下几个问题及误区。


        1、留置方式不对,施工对所有混凝土不同强度等级均要求留置。


        2、留置数量不对,按标养试块的留置数量来要求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3、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有任何一组不合格时,即给出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实体进行检测。


        4、不能正确把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按标准养护试块28天同等对待。


        5、同条件养护试件不能按与结构实体同等对待,放置位置与环境不符要求,另开“小灶”。


        6、自行随意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没有经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留置方案。


        7、当同条件养护试件经评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处理程序不符要求。


        针对以上误区,笔者就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以下简称《砼规范》)及其条文解释阐述以下肤浅之见。


        1、留置部位:在《混凝土规范》附录D,D.0.1明确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其共同选定的依据是什么?同条件养护试件是为了验证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强度,因此其选定的依据应服从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10.1.1</st1:chsdate>明确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因此,结构构件的非重要部位如混凝土垫层无须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笔者建议,应邀请设计单位参与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选定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2、留置数量: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D.0.1第3条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而不是象有些施工人员理解的“规范附录D,D.0.1第“3”</st1:chmetcnv>条‘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砼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少于3组’。因此,我只要做同等条件养护试件不少于3组就可以了”。这是错误的,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及结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要求正确留置。


        3、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合格的处理。当同条件养护试件有一组或二组低于设计值时,就给出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实体进行检测的简单处理方法,显然是错误的。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10.1.4</st1:chsdate>中规定“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因此,我们在留置试块时一定要按照GBJ107的有关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代表值除了应符合GBJ107标准外,尚应乘以折算系数取用,常规取折算系数为1.10,也可根据当地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试件按验收批进行评定,才能符合规范要求,确保结构安全。


        4、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不能按标准养护试块龄期28天同等对待,应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现场设置温度计,认真记录,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st1:chmetcnv>天时所对应的龄期,而且0℃</st1:chmetcnv>以下的龄期不能计入。同时要求,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天,也不宜大于60天。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施工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方按有关规定共同确定。


        5、同条件养护试件不能另开“小灶”,否则失去了“同条件”的意义,“同条件”是指试件的组成成分与结构实体相同,所处环境与结构实体相同。试件应与结构实体“同患难、共甘苦”,应将同条件试件与结构实体享受同等待遇,若给试件洒水养护,就应给实体洒水养护,若给试件覆盖保温,就应给实体覆盖保温,而不能将试件埋置砂池或放入水池。形成“不同条件养护试件”,而使试件失去对结构实体检验的验证性。


        6、同条件养护试件应按规范要求留置,应引起高度重视,而不能随意留置。在《混凝土规范》7.4.1</st1:chsdate>5”</st1:chmetcnv>规定“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同时根据10.2混凝土结构子部分工程验收中应具备的条件是:10.2.1“5”</st1:chmetcnv>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10.2.1“11”</st1:chmetcnv>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以及10.2.2“4”</st1:chmetcnv>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砼规范》的要求,因此应对同条件养护试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际操作中要有具体措施,严格按照D.0.1“1”</st1:chmetcnv>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制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方案,报监理(建设)批准后付诸实施。


        7、当同等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经评定判定为不合格时,直接找设计单位复核验算的处理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应按照《混凝土规范》10.1.6</st1:chsdate>中规定“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如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方可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亦即10.2.3中“3”</st1:chmetcnv>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通过以上七个方面问题及误区的剖析,希望能对结构实体同条件试件有进深一步的理解,在实际工程施工中起一定的指导作用,各责任主体共同重视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的作用,确保结构安全,严把工程质量关。



        参考文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条文说明


                        邵鲁江《混凝土试件留置问题的分析》(《建筑工人》2006年第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