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业主不付款时,施工企业经常会采取单方停工的方式来要求业主履行付款义务。你不付钱,我就不干活!这句话听起来很正确,但是,却有不少施工企业在采取单方停工措施后,不仅未得到业主的相应付款,反而被业主起诉违约,导致了不利的局面。那么,施工企业应如何避免单方停工违约的风险呢?

    

  首先,在停工前,我们应先对签约和履约证据进行审查。对签约证据的审查,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如何约定的、该约定是否明确且容易证明;在对签约证据了解清楚后,再有针对性地审查履约证据,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业主是否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究竟应该先干活还是应该先付钱?

    

  其次,在审查过签约证据和履约证据后,并能从这些证据中得出:确实是业主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后,再决定停工。

    

  另外,施工企业除签约时,应争取约定明确并且日后容易证明的付款条件外,还须加强证据意识的培养。在很多因停工引起的纠纷中,施工企业之所以败诉,往往取决于其对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没有理解,施工企业往往只看到客观事实,而不能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是应由业主先付钱,你就得对付款条件已满足进行证明。举例说明:假定付款条件约定了屋面板安装完成且混凝土浇灌养护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款至80%”,那么,施工企业不仅要有屋面板安装完成的证据,还要有混凝土浇灌养护完成的证据,只有证据能证明这两个付款条件,施工企业才有权主张该笔付款。否则,在证据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向业主主张该笔款项,而业主未付时,施工企业如单方停工,则会产生被索赔的风险。

    

  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主动积极地收集证据,尤其是能够证明付款条件已满足的证据。在有足够证据证明业主应该先付款但其未付的情况下决定单方停工,即可避免违约的风险。

注:本文转自中博集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