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质量员的岗位职责,一般都是企业内部制定,这是第一次看到有省份以法规形式规定了的,学习一下。质量百年大计,是要重视,希望这是改变当今建筑行业不良之风的一个开始。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6〕334号)

各市建委: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行为,实现对质量检查人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查员(简称质检员),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在建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器具设备质量检查和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我省从事质检员工作,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质检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安徽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工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承办全省质检员岗位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质量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熟悉所负责检查工程项目的图纸,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

  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有关质量、技术部门的指导下,设置工程质量控制点,合理划分检验批,并督促工程项目部对施工过程实施控制;

  3、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保障工程质量的专项措施,并根据施工企业工艺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班组长进行质量交底;

  4、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进行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取样、送检,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已经用于工程的,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

  5、督促施工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质检员检查不合格,不准提交有关部门验收;

  6、在自己的岗位证书范围内严格按照合同或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质量检查,主控项目要严格把关,一般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查,并确保检查结果公正、真实、准确,检查结果必须有记录,做到检查手段完善,过程控制完整;

  7、按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所在施工企业工艺标准和有关规定,参加工序、检验批、分项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形成记录;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9、督促和参与竣工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并做好记录签证;

  10、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和工程质量事故苗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质量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

  11、围绕企业的质量目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改进活动和创无质量通病工程活动。

  质检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质检员履行质量检查职责。

  第六条 质检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要求质检员出示岗位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进行验收,应由质检员负责实施,并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否则,监理(建设)单位不得验收。

  第七条 质检员应隶属于施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并对其负责。施工企业应加强质检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支持他们依照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 质检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工程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由所在施工企业考核推荐,按专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岗位证书。

  第九条 质检员岗位证书按工程分专业类别。质检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能力情况申请一种或多种工程质检岗位。

  第十条 质检员岗位考核分为从业条件考核和业务能力考试两部分,符合下列从业条件的人员,方可申请参加质检员业务能力考试:

  1、取得工程类技术职称;

  2、高中以上学历,从事工程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满4年;或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满2年。或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满1年;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上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业务能力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和组织命题工作,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质检员业务能力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省外进皖施工企业质检员,应持有企业所在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质检员岗位证书,或申请我省质检员岗位证书。

  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考试成绩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全省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就本企业从业条件考核和业务能力考试合格人员,到其注册地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在建筑施工企业任职,已取得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需参加业务能力考试可申请相应专业的质检员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 质检员调动工作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地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证书变更登记。

  质检员遗失岗位证书,应在一个月内申请补证。

  第十五条 质检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质检员存在下列行为的,不予延期,需重新进行理论考试:

  1、所检工程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2、未履行第六条所列职责,情节严重,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记3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

  3、三年内未担任质量检查员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和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岗位证书。对违反者撤销其岗位证书,记入不良记录,二年内不受理其建设类岗位证书注册。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查员在工程质量检查中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作不良行为记录。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撤销其岗位证书,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检员岗位考核、登记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非法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建管〔1998〕47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申请表(略)

  附件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发证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样本(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0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