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出现重大变化,福建省厦门市首先开始,今后,消防支(大)队将不再对工程消防设施进行验收测试,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行时间
该项工作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2017年9月1日起(含当日)首次受理为准。
二、关于消防设施检测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不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月检测、季度检测和年度检测工作。
三、关于窗口受理制度
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应提供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不得使用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替代。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不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供,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受理人员或项目主(协)办人通过总队“福建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直接查询并下载,核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真伪性和时效性。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50日内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逾期视为无效检测报告,按照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申报时提供的有关工程竣工图纸无需包括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仅需提供土建工程总平面图、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平面布置图等反映建筑防火真实情况等被动防火设计竣工图纸。
四、关于现场验收制度
简化建设工程单项验收。
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仅对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安全疏散等建筑防火方面的子项或者单项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取消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其他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子项或者单项的检查及功能测试,直接采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技术规程》出具的检测意见和结论。
简化验收(检查)记录填写。对消防设施子项或者单项的检查结论直接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内按照检测报告的结论填写,并在检查情况和综合评定意见一栏中明确注明采用的检测意见的单项名称、检测报告的文号、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等信息,在单位类别下方,手工填写检测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名字。
五、关于相关法律文书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和相关备案凭证中,在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等基本情况的描述后,增加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名称、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编号两项基本数据。
六、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
从即日起,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设施检测活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都必须在“福建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网上运行,确保公正公开。
建立竣工验收检测质量随机抽查制度,随机抽调各支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定期、定量随机对各地的工程项目检测质量进行专项抽查。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范围,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准确性、一致性的核查工作。
对在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被举报投诉核实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降低标准或出具虚假、失实检测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予以公布。
严厉查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竣工验收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按照《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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