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对违规建设工程及停缓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建设工程及停缓建工程的监督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违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补办有关必备手续之后,必须依照规定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违规建设部分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

收工作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与要求:

(一)施工图通过设计审查。

(二)由建设单位委托武汉市建筑业协会质量工作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对违规建设部分的施工质量进行技术咨询论证。、

专家技术咨询论证文件是违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必备资料;未经专家论证的违规建设工程。不得进入质量验收程序,擅自验收者,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三)专家在接受聘请后,组成验收咨询组,并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查阅工程地质勘察及设计文件,审核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技术咨询论证。

(四)在技术咨询论证过程中,对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或与实体质量不相符,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疑义的部位,必须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论证检测。

论证检测报告是验收咨询组对有疑问的结构质量进行技术咨询论证的主要依据,同时,也作为质量验收的补充技术资料。

(五)验收咨询组依据现场检查、有关资料审查情况,提出技术咨询论证意见。

技术咨询论证意见见须重点阐明工程施工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进行质量验收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六)建设单位须按照专家技术咨询论证文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告经质量监督站审核后,方可按照《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武政[2000]10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对违规建设部分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二、对因故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量监督站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半年的停、缓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向建设单位下达“停缓建管理通知书”。对停、缓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工程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建设个方,按照设计图及国家有关标准,对已施工部分实体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送质量监督站。

(二)建设单位应保存一套完整的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三)停缓建工程恢复施工前,若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发生变更或设计有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应向质监部门提出复工申请。

(四)质监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对现场复工条件进行复查,对中止施工时未进行质量验收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不齐全的停缓建工程,以及由于建设单位对工程实体维护管理不善,致使质量存在疑问的停缓建工程,应参照违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质量论证。符合要求,方可继续施工。

三、质量检测论证工作应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重点检测关系结构安全的承重结构及构件,合理确定检测项目及数量。

四、技术咨询论证工作程序是,由建设单位填写“委托书”向武汉市建筑业协会质量工作委员会进行书面申请;由质量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在专家咨询论证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咨询论证报告。

论证检测工作程序是,由建设单位填写“论证检测申请单”(附表)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收到申报单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到施工现场按规定进行检测,并在检测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向建设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五、各区质量监督站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