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