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