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凡结合建设项目修建的人防工程,经我办批准并通过了施工图审查后,建设单位(业主)须按下列要求和程序组织施工并申请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备案。

  一、施工要求

  (一)施工依据

  1、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

  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二)施工准备

  1、技术交底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组织人防工程技术交底,邀请市(区)人防办及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参加,对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通风、防护等设计内容作详细交底和明确,特别是封堵构件、预留孔洞、地漏、套管等的预埋处理;防护密闭墙、密闭墙上开孔开洞的防护密闭处理;防护设备与墙体、顶板、底板的砼整体浇灌措施;人防门门前通道的长度、宽度及门槛高度应满足人防门自由开启要求等。

  2、防护设备和防水材料

  国家对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实行定点生产许可证制度。所有防护设备必须选用具有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厂资格的专业设备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3、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应有人防工程施工专篇。

  (三)、隐蔽工程验收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安装必须与主体结构施工同时进行,建设单位应在隐蔽前,向市人防办申请隐蔽验收。其内容有:

  ①战时出入口及口部房间的施工;

  ②人防门、防爆波活门等人防设备的安装;

  ③人防门门框的配筋,防护密闭墙、密闭墙的配筋;

  ④战时封堵构件的预埋件,防爆地漏,抗爆按钮,防护及密闭的套管、预埋件等的预埋;

  二、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验收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17条);

  

  2、《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0号令第18条);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国人防办字[1995]34号);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1--2002)

  5、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二)验收程序

  程 序 时 间隐蔽工程验收———————————— 人防工程主体浇注前发《人防工程隐蔽验收记录表》 ————— 人防工程隐蔽验收合格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申请规划竣工验收前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 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

  (三)、必备文件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份;

  2、由市规划局审批1:500总平面图一份(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3、由市人防办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含建筑、结构、水、风、电)各一份;

  4、《人防工程隐蔽验收记录表》,质量保证资料各一份。

  5、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完成情况的检查报告。

  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以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记录。

  (四)、出具的文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成都市人防办工程管理处印制联系电话:61885954 61885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