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办标〔2020〕38号通知: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以下是作者的认识和建议,希望试点省市在制定实施细则的时候能够有所参考,也希望我们的建筑企业在改革的过程中高度重视本企业内部定额建立和完善这项工作。

一、总体思路的认识
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
现有建筑企业投标定价基本摆脱了预算定额,大部分企业可以采用成本法计算投标项目的成本,根据市场竞争进行报价,从建筑企业来说,具备取消预算定额的条件,建筑企业投标报价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预算定额适配阶段(1998年以前)。此时投标报价根据全国或各省市的预算定额进行编制,预算定额基本上与当时的施工组织、施工机械相匹配。
第二个阶段:停滞阶段(1998年至2005年)。这一阶段,施工工艺、施工机械能力与预算定额不匹配,投标报价采取预算定额降系数形式编制,处于停滞的状态。
第三个阶段:企业内部定额阶段(2005年以后)。2005年以后,建筑企业逐渐积累数据,摸索项目投标成本编制的思路和方法。很多建筑企业成立成本部门,开始以成本测算的方法来编制投标项目的成本,根据测算的成本和市场竞争情况来确定投标报价。

二、工程计价依据 
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坚持从国情出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订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量规则和计算口径。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计量和计价规则,增强我国企业市场询价和竞争谈判能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走出去”。
工程量计算规范应尽量统一、简化,预算定额虽然可以取消,但预算定额项目分类的思路和理念应该保留。做造价的朋友都清楚,虽然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但每个清单里还包括几个基础单元分项,无论采用定额计价还是使用成本法计算价格,必须以基础单元分项进行计算,人为的把几个基础单元分项合并成一个工程量清单其实并不科学,看似简单、清晰,但同时也会存在很多分歧,特别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基础单元分项变更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时也比较难操作。

三、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如果停止发布预算定额的话,政府管理部门应该更要重视概算定额的完善和及时更新,虽然建筑企业可以不使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但从投资方和政府主管部门角度来说,必须要有一个权威的定价依据,只有估算指标个人感觉不尽严谨,因为每个建筑产品都是不同的,用特征值来确定估算指标进而确定项目的造价难免会出现偏离。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如何发挥其内在的作用,如何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最根本之道。

四、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
加快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按地区、工程类型、建筑结构等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无论是政府管理部门、咨询公司、投资方、施工方,工程造价数据的积累都是必须要做的,并且要专业的人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做这个事情。很多建筑企业以为买了一套软件或请咨询公司做了一个数据库就可以编制项目成本了,其实信息化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建筑企业必须要收集自己企业的真实数据才可以建立起本企业的内部定额,但可以对标其他企业的数据来对本企业的管理进行优化和调整。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概预算编制,个人建议还是应该采用概预算定额(预算定额也不一定要停止发布),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的作用是及时的完善、补充和调整概预算定额,使概预算定额更加的贴合市场水平,并不是简单的取消行业的概预算定额。

五、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
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依据可以依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进行编制,也可以采用贴合市场的概预算定额进行编制,二者并矛盾,最高投标限价只是为了防止不规范的市场形为,最终的合同价格是通过建筑企业竞争来确定的,和最高投标限价没有直接的关系。

六、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是政府管理部门特别需要加强的,对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变更难、结算难、付款难、验收难、审计难要出台强制性的措施(而不是指导意见类的文件),使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权利得到最大的保证,同时也是项目安全保质、顺利履约的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