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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4 16:50 陕建发〔2018〕28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近期,由于受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我省范围内的砂、石、水泥、干拌砂浆、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尤其是近两个月以来,个别材料出现了供应严重紧缺的情况,从而导致短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做好市场环境变化下的风险应对,按照市场风险共担的原则,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在工程项目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2.新建工程项目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3.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4.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涉嫌企业严肃查处。

5.各市(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动态变化,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手段增加发布频次,确保发布的信息与市场同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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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的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广东省住建厅提出:

1、开辟用砂来源渠道: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2、建材价格: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

3、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 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 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4、调解: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2018-08-30 上午 09:32:40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加大等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关注建材价格异常变化,积极调节市场供需平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上半年经济分析会的部署,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主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二、强化建材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引导市场主体正确研判建材价格走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建价〔2017〕248号)的规定,加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材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三、提高发承包双方的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价、投标投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

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是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四、加大建材价格争议的调解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8日

近日,河南省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对工程参建各方提出了应对异常情况的意见。

此后,全国其他地区也陆续出台政策,控制建筑材料价格过快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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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称: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河南省各地市的砂、石、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尤其是今年五月份以来,上述材料的供应出现严重紧缺甚至无货可供的情况,从而导致短期内价格出现巨大涨幅。

工程参建各方应提前做好异常情况下的风险应对、防控措施,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1、新建工程,在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风险,根据工程条件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正在实施中的工程,对于约定的包含风险之外的情况,参建各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整理保存好购入凭证和必须的签证记录,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合理地发布综合参考价格,并对个别材料价格上涨的原因、幅度及时间做出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