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开展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城建〔2018〕22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建办〔2017〕88号)等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

 在汉从事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包括外地来汉以及分支机构)和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检测市场行为以及现场检测工作。二、检查内容

 重点针对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领域存在的不落实检测市场主体责任、串通弄虚作假、“假数据、假报告”等行为开展专项检查,主要整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检测环节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检测机构未按标准规范检测、少检测或未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任意编造或改动检测数据、超出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非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报告等突出问题。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测市场主体行为: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是否违规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是否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是否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是否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时实施见证,是否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置。(二)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检测数据:以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建筑节能检测为重点,结合近期刚完成和正在开展检测的工程项目台帐,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进行抽查,对已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进行复核。

 (三)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存档的检测报告台帐与检测机构提供的该工程检测报告台帐是否一致,是否伪造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纸质检测报告与检测监管系统的检测报告是否一致,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和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内容是否一致。

 (四)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项目是否在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范围内;检测机构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检测机构是否持续满足检测资质条件。

 (五)检测机构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报告上传、监管平台数据更新等检测监管系统运行情况。

 (六)检测设施环境、仪器设备、样品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需要检查的其它相关内容。

 三、检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8年4月30日前)

 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等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对本单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行为进行全面自查,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二)抽查阶段(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或质量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在建工程检测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抽查工程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对注册或检测实验室设在辖区范围内的检测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也可对承揽辖区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对问题严重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或质量监督机构应汇总本辖区内检查情况,于6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城建委以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督查阶段(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市城建委组织从检测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督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以工程现场检测检查和检测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督查检测机构数量不少于30家,督查在建工程项目不少于30个(每个区不少于2个)。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测机构整改落实;对问题严重或涉嫌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以及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全市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三)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上报省住建厅撤回其相应检测资质类别。 (四)对超出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以及在见证取样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监督机构应责成建设单位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进行验证检测或实体检测,并组织参建各方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五、工作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方以及质量检测机构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各区(开发区)建设局以及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加强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三)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任务。

 

 附件:1.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查表(工程现场检测检查用)

       2.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查表(检测机构室内检查用)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