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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

北京市、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

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省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同时,钢铁有色水泥行业全面限产停产,采暖季唐山等城市钢铁限产50%,电解铝和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上,水泥建材全部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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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企业被暂停投标资格30天︱环保风暴不断升级

11月3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对9家企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不达标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因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治理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暂停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北京吉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祥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共9家企业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0天,并对上述各参建单位全市通报批评。这也意味着,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这些企业在北京将没有新的工程可以承揽。

环保风暴不断升级

今年的环保督查,堪称史上规模最大、惩治力度最大。8月7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率先进驻四川省开展督察工作,拉开了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序幕。据了解,8个督察组于8月7日至15日陆续实施督察进驻,对吉林、浙江、山东、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兵团)开展督察工作,实现对全国各省(区、市)督察全覆盖。


河南:柴油禁售、停工封土、限产停产,最严大气治理方案出台!

10月25日,河南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察动员会在郑州召开,会议上公布了河南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方案。

方案要求,今年10月3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依法淘汰剩余黄标车。自11月1日起,传输通道城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这些城市要停止土石方作业

今年11月15日至明年3月15日,传输通道城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3个重点城市,将实施“封土行动”。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

错峰生产,部分工业企业限期停产

据了解,今年11月15日至明年3月15日,优先对位于城市建成区、位于城市主导风向的钢铁企业实施限产;使用煤、焦炭等的铸造企业全部停产;传输通道城市和洛阳市、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砖瓦窑、陶瓷等企业全部停产。

北京停工四个月

北京要求,城六区及10个新城区的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全面停工,停工4个月(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对拒不停工项目、扬尘不达标等项目,将暂停相关单位的投标资格。

全市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冒黑烟机械,每周对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全覆盖执法巡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

天津停工6个月

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保定、廊坊、唐山、沧州市和雄安新区全行政区域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从 2017 年 10 月起,各城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沿海港口向远洋船舶销售普通柴油除外)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2017年11月1日起,禁止国一国二标准车辆进入城市主城区。采暖季实行常态化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减少车辆尾气排放。

史上最严“停工”令+施工大检查来势凶猛,各施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工作部署。

“最严停工令”导致工期延误,费用怎么索赔!

本文将从工程索赔的角度出发,分析由天津、河北、北京、山东、山西、河南等地的停工令事件,对水利工程、土石方建筑工程、拆迁工程等建设项目造成了那些影响,发包方应承担哪些方面的责任,承包方能获得哪些方面的补偿,工程师应怎么进行索赔、计算等内容与大家共同探讨和交流。本次分析以北京停工令事件进行分析,当发生类似事件是亦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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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建议按两阶段进行该事件的索赔处理】、【可以索赔的工期是多少】、【承包方可索赔的费用项目都有哪一些呢?

一 、建议按两阶段进行该事件的索赔处理

本事件索赔处理建议分两阶段处理:

1、第一阶段为2017年9月5日~2017年11月14日:

该阶段主要是根据文件要求,要求参建单位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在该事件段范围内:承包方可能会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要求,而被处罚,包括限制投标、降低资质、暂停施工等严厉措施,如若碰到此类情况,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方承担。

当然,由于承包方严格执行文件要求,而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

2、第二阶段为: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

文件具体的停工要求为:

(1)停工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2)停工范围: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全部区域;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门头沟区、延庆区、昌平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顺义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及建成区。

(3)停工内容: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并以区政府名义统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该阶段为明确要求停工时间段,可索赔时间为:121天

二【可以索赔的工期是多少】

第一阶段为2017年9月5日~2017年11月14日期间,应重新分析承发包责任,确定可索赔的的工期和费用;

第二阶段为: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期间,该阶段为明确要求停工时间段,索赔事件为:121天

三【承包方可索赔的费用项目都有哪一些呢】

原则上来讲,因本次事件造成的额外支出和损失部分均可请求补偿。由于本事件为第三方客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件,因此,按行业惯例,建议不进行利润的补偿,求偿金额应以成本支出为主。请求补偿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考如下(可以详见:董雄勇《建设工程施工索赔费用计算体系研究》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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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索赔费用构成


重要说明:

由于本次停工面向北京市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因此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将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容易引起较多的合同纠纷,建议承包方和发包人应尽早注意,尽早处理,以便事后更好的推进项目的建设。

▼ 延伸阅读:

工程停工的法律依据及注意问题汇总

一、可以停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1.先履行抗辩权。

适用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2.不安抗辩权。

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根据此条停工应注意收集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发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证据:

(1)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

(2)身负巨额债务,官司缠身,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而被他人起诉;

(3)恶意经营、私分或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著减少,难为对等给付;

(4)多次承诺付款却又多次未履行。

3.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二、合同约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

1、发包人原因

(1)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无法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5)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6)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或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有误;

(7)发包人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8)发包人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9)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0)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或存在缺陷;

(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13)发包人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计划施工;

(14)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而该分包工程不完成总包工程就无法继续施工的;

(1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16)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发包人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2、天气原因

(1)连续降水天以上。

(2)高温度以上;

(3)风力级以上。

3、其他原因

(1)连续停水天以上;

(2)连续停电小时以上;

(3)施工申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

三、法律、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停工情形

1.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2.合同约定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达30日以上承包人可以停工,当发包人拖延付款未达30日但承包人己无力垫资施工;

3.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己对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但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4.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承包人继续按原包干价施工工程项目将会亏损。

通常法定认为在上述第1、2、3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但应提前书面发函催告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28天)仍拒绝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上述第4种情况下法定认为除非是在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巨大,承包人按原包干价施工将会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否则,承包人不能停工。

四、哪些情形应采取停工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误,如按图施工将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按原图施工或拖延答复的;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如使用将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使用的;

3.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强令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

4.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协助义务,发包人拖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5.发包人拖欠大量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支付的。

五、停工应注意的问题

1.停工的经济性,是否在施工阶段点上。应注意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责任自负。如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体前停工或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因为停工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绝对,如高层建筑在十层以上时,拖欠款比较严重,并不一味要追求封顶。

2.停工手续的证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