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标准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早强减水剂、缓凝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气和引气剂共9种混凝土外加剂。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5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GB8076—1997标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封密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二、混凝土泵送剂
        年产量不小于500t,每50t泵送剂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的,30t为一批,每批不足50t或30t也作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泵送剂量。
        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封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三、混凝土膨胀剂
        每200t为一批,日产量不足200t时也作为一批。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1990)。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批抽样总量不小于10Kg。
        每一批取得的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01)用作试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四、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年产量500t以上的,每50t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同批的产品必须是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的防水剂量。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1999)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一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与仲裁。
    五、混凝土防冻剂
        同一品种防冻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可作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15t水泥所需的防冻剂量(以其最大掺量计)。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防冻剂》(JC475—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六、混凝土速凝剂
        每20t为一批,不足20t也可作为一批。
        每一批应从16个不同点取样,每个点取样250g,共取4000g,将试样充分混均。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成两等份,一份按《喷射混凝土速凝剂》(JC477—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七、复验
        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让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抽取三个以上等量试样混合得到平均样,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八、处理程序
        1、交货时外加剂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外加剂同编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本章第二节进行,取样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3、买方可先对试样按标准规定的匀质性项目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例如:固体含量或含水量、密度、细度、氯离子含量和水泥净浆流动度等。若超过标准规定值时,用户即可与销售商联系,办理退货。若砂浆、混凝土性能试验结果得出,按判定规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则不准用于建筑工程中。
        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促裁检验。
        4、以外加剂厂同编号外加剂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外加剂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半年;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半年。
        在半年内,买方对外加剂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