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施工文件分类及构成

nA类—工程管理资料:工程概况表、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停工报告、工程复工报告、施工进度计划分析、项目大事记、施工日志、不合格项处置记录、工程质量事故报告、施工总结。

nB类—工程技术资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技术管理资料、设计变更文件。

nC类—工程测量记录:工程定测量记录、地基验槽记录、楼层放线记录、沉降观测记录、建筑物垂直度观测记录。

nD类—工程施工记录:通用记录、土建专用施工记录、建筑安装专用施工记录。

nE类—工程试验检验记录:施工试验记录(通用)、结构专用施工试验记录、设备试运转记录、电气专用施工试验记录、管道专用施工试验记录、通风空调专用施工试验记录、电梯专用施工试验记录。

nF类—工程物资资料:施工物资资料统一用表见当地表格式样。

nG类—施工验收资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工程检验批质量检查记录表(通用)

 

1.工程管理资料(A类)

1.1 工程概况表

1.2 建筑工程许可证

1.3 工程开工报告:

监理(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1.4 停工报告

1.4.1 工程停工报告是明确工程施工各方责任,计算施工工期的依据。

1.4.2 由于下列原因者可填写停工报告:材料、资金、水电、变更、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停工都可填写停工报告。

1.4.3 注意事项:停工报告必须有项目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签章。

1.5 工程复工报告

1.5.1 无论由何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填写《工程复工报告》,并予以签批。

1.5.2 承包单位对工程暂停原因的分析.

1.5.3 工程暂停原因已消除的证据.

1.5.4 “审批意见”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核实结果填写。

1.5.4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复工条件进行复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复工申请的审批。

1.5.5 注意事项:复工报告必须有施工、项目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签章。

1.6 施工进度计划分析

施工进度计划分析是合同计划(或建设、监理单位批准的首次总控计划)与实际进度的对比。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未达到预定计划时对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调整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进度与计划一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分析真正起到作用。

1.7 项目大事记

项目大事记包括项目开工、竣工、停工、复工、中间验收、质量安全事故、获得的荣誉、重要会议、分承包工程招投标、合同签署、上级检查指示等的日期及简述。通过项目大事记可以清晰的了解施工全过程的重要事件,是工程施工重要的可追溯性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

1.8 施工日志

1.8.1 施工日志是单位工程施工活动的原始记录。是施工活动的综合记载,是查阅施工全过程中的十分重要的客观证据。施工日志必须按单位工程由施工生产负责人逐日填写,不得间断、随意撕毁和涂改;每一单位工程至少要建立一套完整工程施工日志;如遇工期长,记录内容多,施工不连续等,必须记录清楚,详细说明,以保证其连续性。

1.8.2 施工日志“主要记事”内容如下:施工进度及完成量、停工、验收、质量事故、隐蔽、材料等情况

1.8.3 注意事项:

一个工程项目由于分项工程多,往往由几个工长负责记载各自分管的内容,对工程的全部施工活动缺乏综合考虑,造成部分重要的记录遗漏,所以工程开工前,指定一名工程负责人负责工程全部施工活动的记载,此施工日志作为交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9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

1.9.1 凡发生重大事故应按要求进行记载。

1.9.2 事故处理后,应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

1.9.3 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

1.9.4 事故原因分析、论证。

1.9.5 事故处理依据。

1.9.6 事故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

1.9.7 检查复验记录。

1.9.8 事故处理结论等。

1.9.9 重点核查:事故处理完成后的结论要有施工、建设、监理、设计等相 关单位的签字认可。

1.10 施工总结

施工总结要简明扼要地介绍工程概况,以图、表形式为主,文字叙述为辅。内容一般包括:

优化施工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情况,质量问题的防治对策,先进的管理经验,环保节能施工等突出的经验和教训等。

 

2. 工程技术资料(B类)

2.1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深化设计、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等文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后,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定结论。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2 图纸会审记录

图纸会审内容 ()

注意事项:参加会审方签字盖章。

2.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2.3.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编制的,用以部署和指导全部施工活动,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组织措施的文件。

2.3.2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程序(略)

2.3.3 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公司、分公司、项目应将施工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及保证措施逐级进行交底。

2.4 技术交底记录

2.4.1 技术交底重要性(略)

2.4.2 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有:

施工组织设计总体关键、作业指导书、施工技术和质量保证措施。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内容交底。

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的有关条文

2.4.3 施工管理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工程中关键性施工技术问题、施工图中必须注意的尺寸、标高、轴线及预埋件、预埋孔位置、图纸变更洽商、新工艺新材料的施工方法、操作要点、质量通病防治、环境保护措施等。技术交底要结合工作特点和班组具体情况在施工前进行,应重点突出,结合实际,切忌照抄照搬。

2.4.4 技术交底记录应有交底人、接受交底人签字。

2.5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5.1 当设计图纸有较大变动时,由设计单位变更图纸。

2.5.2 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的同意。

2.5.3 由建设单位对建筑构造、细部做法、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设计变更时,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并由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发设计变更图纸。

2.5.4 工程洽商记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认。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2.5.5 各责任人在收到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后,应及时在施工图纸上对应的部位标注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日期、编号、更改内容。

 

3. 施工测量记录

施工测量记录主要有: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地基验槽记录、楼层放线记录、沉降观测记录、建筑物垂直度观测记录。

3.1 程定位测量记录

3.1.1 工程定位测量主要有建筑物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坐标点(包括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标准轴线桩等)

3.1.2 建筑物位置线:施工测量单位应根据测绘部门提供的放线成果、红线桩及场地控制网来测定建筑物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做出平面控制网并绘制成图。

3.1.3 坐标、高程依据要标注引出位置,并标出它与建筑物的关系。

3.1.4 特殊情况下,可不按比例,但要标出主要轴线尺寸。同时并注明±0.000绝对高程。“抄测结果”栏内必须填写复测的具体数字,误差多少,不能简单只写“合格”等字样。

3.1.5 要注明测设依据、规范,测设人、监理签字。

3.2 楼层放线记录

3.2.1 《楼层放线记录》:楼层放线内容包括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各层墙柱轴线、墙柱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垂直度偏差等。

3.2.2  每层必须填写《楼层放线记录》并报监理审核。

3.2.3  “放线简图”栏应标明楼层外轮廓线、楼层重要控制轴线、尺寸、所在楼层相对高程及指北针方向等,同时还要注明墙柱轴线、边线、门窗洞口线见**施工图。

3.2.4  楼层平面放线记录中的放线依据应写全,除测绘院提供的放线依据,应加本工程的测量方案、图纸洽商、测量规程等。“检查意见”栏内包括结论性意见即“同意”或“重新放样”与具体意见。

3.3 地基验槽记录

3.3.1《地基验槽记录》是记录基槽平面位置(槽底长度、宽度、中心轴线编移)、标高、土质情况、边坡坡度、积水等情况记录表。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3.3.2 注意事项:地基验槽记录应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审核,并有明确结论。如有遗留问题,处理后应有处理后的记录和验槽结论。

3.4 沉降观测记录

3.4.1 根据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凡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沉降观测工作。施工单位如有相应的测量资质,也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沉降观测工作。

3.4.2 施测单位应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或者监理单位批准的观测方案,设置沉降观测点,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置图,定期进行观测记录,并填写《沉降观测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

3.4.3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以下要求(略)

3.4.4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沉降观测(略)

3.4.5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

荷载变化期间,沉降观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层建筑施工期间每增加1-2层、构筑物每增加10-15M就应观测一次;基础混凝土浇筑、回填土等增加较大荷载前后应进行观测;出现不均匀沉降时,根据情况应增加观测次数;施工期间因故暂停超过3个月应有停工进与复工前进行观测。

结构封顶至竣工期间:均匀沉降且连续3个月内平均沉降量不超过1MM时,每3个月一次;连续二次每3个月平均沉降量不超过2MM时,每6个月一次;交工前观测一次;交工后每6个月一次,直到基本稳定(0.01mm/d)为止。

全部竣工后观测次数:第一年4次;第二年2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到沉降稳定为止,沉降速率不大于0.04mm/d.

3.4.6  沉降观测记录、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图绘制观测点的位置图、根据沉降观测结果绘制的沉降量与地基荷载与连续时间三者的关系曲线图及沉降量分布曲线图、计算出的建筑物的平均沉降量及相对倾斜值、水准点的平面布置图和构造图及测量沉降的全部原始资料。

3.5 单位工程垂直度观测记录

3.5.1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在结构工程完成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物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填写(单位工程垂直度观测记录表)报监理单位审核。

3.5.2  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应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3.5.3  相关规定及要求

建筑物每层楼都要要进行垂直度观测,每层楼至少设置四个观测点,每个观测点观测两个方向,观测后填写《单位工程垂直度观测记录表》。

建筑物偏差计算:H/1000不大于或等于30mm,每层楼偏差不大于或等于8mm

 

4. 工程施工记录

4.1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1.1  隐蔽工程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过程控制检查,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由专业工长填写隐检记录,施工方组织监理旁站,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质检员共同参加。验收合格后由监理签署审核意见,并下审核结论。

4.1.2  隐蔽工程内容:

 地基与基础工程:土方、桩基、支护、地下防水等。

 主体工程 钢筋、预应力、钢结构、内外墙保温等。

 装饰装修工程 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厨厕  防水、幕墙工程等。

   屋面工程: 屋面细部、屋面防
4.1.3 
 隐蔽记录应注意的问题

图纸中的钢筋状况,应用纵横剖面图表示,并说明各类钢筋的材质及规格。注明钢材材质及试验报告编号。

竖向构件,平面构件分开填写隐蔽记录。

注明施工图图号、设计变更号。

检查意见栏风应填“符合设计要求”,不应填写“基本符合”或“大部分符合”等不肯定用语,也不能无检查意见。

4.2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4.2.1 预检是对施工过程某重要工序进行的预先质量控制的检查记录。预检是预防质量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质量偏差在过程中得到纠正。

4.2.2 预检程序:须办理预检的分项工程完成后,由专业工长填写预检记录,技术负责人组织质检员、工长及班组长参加验收。

4.2.3 预检项目及内容:模板、预制构件安装、设备基础、地上混凝土结构施工缝、管道预留孔洞、管道预埋套管(预埋件)、机电各系统的明装管道、设备安装、电气明配管、明装线槽、桥架、母线、明装等电位联结、屋顶明装避雷带、变配电装置、机电表面器具(开关、插座、灯具、风口、卫生器具等)。

4.3 中间检查交接记录

4.3.1 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是某一工序完成后,移交下道工序时,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进行质量、工序要求、遗留问题、成品保护、注意事项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适用于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移交检查,当前一专业工程施工质量对后续专业工程施工质量产生直接影响时,应进行交接检查。

4.3.2 主要交接检查的项目有:支护与桩基工程完工移交给结构工程;粗装修完工移交给精装修工程;设备基础完工移交给机电设备安装;结构工程完工移交给幕墙工程等。

4.3.3 《中间检查交接记录表》填写时应注意“见证单位”栏的填写:当在总包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单位之间移交时,见证单位应为“总包单位”,当在总包单位和其他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移交时,见证单位应为“建设(监理)单位”。

4.3.4 某一工序完成后移交下道工序时,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接收,并对质量情况、注意事项、成品保护遗留问题等进行检查记录。

4.4 混凝土施工记录

4.4.1《混凝土施工记录》表中关于试块的留置情况栏内有标养试块及同条件试块。同条件试块是根据结构实体检验方案来留置的。

4.4.2 混凝土施工记录应真实反映当天混凝土的施工情况,逐日及时填写,不能累积填写,混凝土施工数量如实填写,不能估计填写。

4.5 混凝土拆模申请表

   在拆除现浇混凝土结构板、梁、悬臂构件等底模和柱墙侧模前,必须填写混凝土拆模申请并附拆模试块强度检验报告,达到拆模规定强度后方可拆模。底模及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附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板:跨度≤2米时,砼应达到50%强度;

跨度>2米、≤8米时,砼应达到75%强度;

跨度>8米时,砼应达到100%强度。

梁:跨度≤8米时,砼强度应达到75%强度;

跨度>8米时,砼应达到100%强度。

悬臂构件:应达到100%强度
4.6
混凝土开盘鉴定

  现场搅拌的C40(含C40)以上混凝土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监理)单位、搅拌机组、混凝土试配单位进行开盘鉴定,并填写《混凝土开盘鉴定》表,共同认定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合比中组成材料是否与现场施工所用材料相符、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及标养28天的抗压强度结果是否满足要求等。

4.7 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

4.7.1 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4.7.2 测温起止时间指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低于5℃起,至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高于5℃冬施工结束。掺加防冻剂的混凝土未达到抗冻监界强度(4MPa)之前每隔2h测量一次,达到抗冻监界强度(4MPa)且温度变化正常,测温间隔时间可由2h调整为6h

4.7.3 混凝土冬施养护测温应先绘制测温点布置图,包括测温点的部位深度等。测温记录应包括大气温度、各测温孔的实测温度同一时间测得的各测温孔的平均温度和间隔时间等。此外还应进行成熟度计算(本次、累计)。表格中各温度值需标注正负号。

4.7.4 养护方法:蓄热法和综合蓄热法养护。

4.7.5 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要有测温资质、方案、测温记录和结

4.8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4.8.1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配合比通知单。预拌混凝土应有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委托单位应依据设计强度等级、技术要求、施工部位、原材料情况等向试验部门提出配合比申请单,试验部门依据配合比申请单签发配合比通知单。

4.8.2 配合比必须严格按同强度等级、同货源材料、同生产班组,每一种类不少于一份配合比签发。

4.8.3 如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水泥、骨料、外加剂等)有变化,其配合比应重新试配选定。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9 砂浆配合比

4.9.1 砂浆配合比中的水泥品种、标号、砂产地等都应与水泥、砂试验报告、砂浆强度报告等资料交圈吻合。

4.9.2 砂浆配合比通知单严格按同强度等级、同货源材料、同生产班组,每一种类不少于一份配合比签发。

4.9.3 如砂浆的组成材料(水泥、骨料等)有变化,其配合比应重新试配选定。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10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资料主要内容 :

4.10.1  预应力专业施工单位资质;

4.10.2 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重点要反映出工程特点,施工强度要求,预应力筋分布情况,张拉力数值,张拉工艺理论伸长值计算等;

4.10.3 张拉设备校验应由具有计量设备检定资格的单位完成;

4.10.4  预应力用钢材出厂质量证明及试验报告;

4.10.5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I)包括:预应力施工部位、预应力筋规格及抗拉强度、张拉程序、平面示意图、应力记录、伸长量等;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II):对每根预应力筋的张拉伸长实测值进行记录;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还应附预应力钢丝镦头强度抽检记录,现场混凝土试验报告,现场预应力锚夹具出厂合格证及硬度、锚固能力报告等。

4.10.6 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

4.10.7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   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及灌浆孔、排气兼泌水管等。

锚固区局部加强构造等。

4.10.8 质量验收资料

                  

5. 工程试验检验文件

5.1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报告

5.1.1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5.1.2  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5.1.3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5.1.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

5.1.5  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小于50%

 

5.1.6  对选定的梁板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小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5.1.7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5.1.8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充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5.1.9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定为合格。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定合格。

5.2 螺栓抗拨力检验报告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检测报告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并按规定做进场复试,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5.3 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砂浆试块试压后,应将砂浆试块试压报告按施工部位及时间顺序编号,及时登记在砂浆试块试压报告目录表中,按单位工程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为同一验收批,参加评定的必须是标养28天试块强度,工程中所用各品种、各强度等级的砂浆强度都应分别进行统计评定,并填写〈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5.4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

   混凝土试块试压后,应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按施工部位及时间顺序编号,及时登记在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目录表中。按单位工程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为同一验收批,参加评定的必须是标养28天试块强度。工程所用各品种、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都应分别进行统计评定。    

5.5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凡地下室、屋面、厨房、厕所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必须有试水试验记录。

5.5.1 蓄水试验记录

5.5.1.1 厕浴间蓄水试验方法及要求

凡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必须有防水层及安装后蓄水检验记录,卫生器具安装完后应做100%的二次蓄水试验。

蓄水时间不少于24h

蓄水最浅水位线不低于20mm

5.5.1.2 屋面蓄水试验方法及要求:有女儿墙的屋面防水工程,能做蓄水试验的宜做蓄水检验。

蓄水试验应在防水层施工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将水落口用球塞堵严密,且不影响试水。

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应不小于20mm

蓄水时间为24h

也可在雨后检验认证。

5.5.1.3 地下室蓄水试验方法及要求:原则上满水7天,根据甲方协商意见也可局部灌水试验。

5.5.2 淋水试验记录

5.5.2.1 外墙淋水试验方法及要求

预制外墙板板缝淋水数量为每道墙面不少于10%20%的缝,且不少于一条缝。

试验时在屋檐下竖缝处1.0m宽范围内淋水,应形成水幕。

淋水时间为2h

试验时气温在+5℃以上

5.5.2.2 屋面淋水试验方法及要求

高出屋面的烟、风道、出气管、女儿墙、出入孔根部防水层上口应做淋水试验。

屋面防水层应进行持续2h淋水试验。

风道、出气孔、女儿墙、出入孔根部防水层上口应做淋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5.5.3 资料填写要求

布置简图:要画出试水部位检测平面图,立面图,标出灌水高度,渗漏情况标识。

试验评定:

由监理或建设单位参加试水试验后鉴认明确结论和签章(人防地下室必须要有人防部门的签字盖章)。

结论要明确:如有遗留问题,处理后应再次试水后确认并签字。

5.6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5.6.1 要注意查看检测单位的资质。要认准CMA(省级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红色)、不具备CMA的标识,说明该检测单位不具备检测资质,其检测报告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5.6.2 要查看报告所列各项数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所谓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最近期的检测标准。

5.6.3 要注意查看检测报告是否有检测、标准、审批三级手续。

5.6.4 最后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要注意查一下报告结论。报告的结论应是非常明确的,不能含糊其辞,摸棱两可:“不超标”、“超标”超多少都应有明确的文字及数字说明。

5.7 回填土施工试验记录

5.7.1  土方工程应测定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确定最小干密度控制值,由试验单位出具《土工击实试验报告》。

5.7.2  应按规范要求绘制回填土取点平面示意图,分段、分层(步)取样。

5.7.3  在压实填土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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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物资文件

6.1  钢材试验报告

6.1.1  钢筋及重要钢材应按规范规定取样做力学性能复试,承重结构钢筋及重要钢材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6.1.2  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的比值不应大于1.3

6.1.3  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6.1.4  钢筋取样批量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筋:60T为一检验批。

6.1.5  钢筋出厂合格证应注明使用使用部位、代表仳量、原件存放处。

6.2 焊接试验报告

6.2.1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要求(略)

6.2.3  凡从事焊接及机械连接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在焊接报告中应附有操作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6.2.4  钢筋接头取样要均衡,不能几层一组。若连续10组达到100%合格,可1000头为一检验批,但每层必须一次。

6.2.6 每批钢筋正式焊接之前,是否有钢筋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6.2.7 各类焊接材料在焊接前应有焊接工艺评定。

6.2.8 查焊接试验报告备注栏内焊工姓名是否与焊工上岗证姓名焊接内容是否相符。

6.3 钢筋机械连接

6.3.1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时,应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6.3.2 型式检验应由国家、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应按《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中的表格格式出具检验报告和评定结论。

6.3.3 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6.4 水泥试验报告

6.4.1 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及现场取样检验报告。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6.4.2 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1个月)应进行复试。

6.4.3 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水泥,检测报告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内容。

6.4.4 水泥取样批量:袋装水泥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水泥500T为一检验批。

6.4.6  水泥出厂合格证应注明使用使用部位、代表仳量、原件存放处。

6.5 砖、加气块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6.5.1 常用的砖有:混凝土加气块、粉煤灰砖、小型砌块、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等。

6.5.2  进场砖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按规范取样送检,材质与检验报告对应交圈,质量证明书上注明使用工程、使用部位、进场批量、原件存放处,总批量应与预算用量吻合。

6.5.3 取样批量(略)

6.6砂试验报告

6.6.1  报告单产品的种类、产地等是否与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通知单相应项目一致。

6.6.2  试验报告单批量总和是否与单位工程总需求量相符。

6.6.3  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采用大型工具运输时,以400m3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运输时,以200m3300t为一验收批。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6.7 碎(卵)石试验报告

6.7.1  报告单产品的种类、产地等是否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通知单相应项目一致。

6.7.2  试验报告单批量总和是否与单位工程总需求量相符。

6.7.3  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采用大型工具运输时,以400m3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运输时,以200m3300t为一验收批。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6.8 商品混凝资料

  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应提供以下资料:

6.8.1  提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资料,并有年检记录。

6.8.2  28天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抗渗试验报告。

6.8.3  45天之内提供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6.8.4  不同标号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6.8.5  混凝土碱总含量和氯化物含量计算书。

6.8.6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6.9 防水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6.9.1 防水工程必须选具有资质的防水专业队伍施工,防水队伍的资质材料及年检记录、防水施工人员操作证作为重要资料保存在工程档案资料中。

6.9.2 各种防水卷材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现场取样试验报告,其试验内容(不透水性、吸水性、耐热度、拉力、柔度等)应齐全并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6.9.3 采用新型防水材料时,必须有可靠的、有权威性的鉴定资料,并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验(通过设计和建设单位同意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应有专门的施工工艺和代表性的抽样试验记录。

6.9.4 防水材料尚应包括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外掺剂(氧化物金属盐类防水剂,膨胀剂等),除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外,尚应有配合比选用依据。

6.9.5 防水材料取样(略)

6.9.6 防水材料材质证明应有生产厂家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特别是材质证明复印件应加盖供方单位红章(不能盖合同章或财务章),并有发货人签字,注明材料使用工程、部位、进货批量、原件存放处。

6.9.7 防水材料的进场批量和试验报告中的代表批量应与单位工程防水材料需用量基本相符。

6.10 装饰装修工程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6.10.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移交资质文件。

6.10.2  门窗工程

各类门窗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现场制作的门窗构件应提供完整的材质证明及分项质量评定记录。

防火门窗应有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木门窗合格证应有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并有检测报告。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报告。

门窗工程隐蔽工程内容

预埋件和锚固件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6.10.3 吊顶工程

吊顶工程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内容: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预埋件或拉结筋、吊杆安装、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设置。

6.10.4 轻质隔墙(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

轻质隔墙施工图、设计文件。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内容: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的安装及水管试压、木龙骨的防火、防腐处理、预埋件或拉结筋、吊杆安装、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设置。

6.10.5  饰面板(砖)工程

饰面板(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

检验批量(略)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检验:

n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n   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n   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n   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n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拨检测报告。

n   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内容

n   预埋件   连接节点     防水层

6.11 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

6.11.1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抽样标准100%的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其中30%的见证取样试块(试件)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测。

6.11.2 检验批量(略),检验代表批量应与工程总量吻合,每次取样填写实际完成量,不应都填写整数。

6.11.3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大型及重点工程的结构部位必须增加同条件养护条件下的试块(取样同标)。

6.11 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

6.11.4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同条件养护试块应有测温记录(每天测温累计达到600 ℃即可)

6.12 砂浆强度检验报告

6.12.1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小于3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6.12.2 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种原材料诉砂浆,每台搅拌机、每一楼层或250 m3砌体为一取样单位,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6.12.3 试件必须实行100%见证取样和送检,且应送到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中不少于5%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

6.13 混凝土掺合料试验报告

6.13.1  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6.13.2  掺合料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6.13.3  用于结构工程的掺合料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6.13.4  核对各试验报告单批量总和是否与单位工程总需求量相符。

6.13.5  掺合料资料应与其他施工资料对应一致,交圈吻合。

6.13.6  掺合料质量证明书上应注明使用单位、使用部位、进场批量。

6.13.7  粉煤灰以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不超过200t为一验收批,每批取试样一组。

6.14 混凝土外加剂试验报告

6.14.1 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6.14.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规定。

6.14.4 外加剂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等。

6.14.5 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并有复试报告。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6.14.6 核对各试验报告单批量总和是否与单位工程总需求量相符。

6.14.7 外加剂质量证明书上应注明使用单位、使用部位、进场批量。

 

7. 钢结构工程

7.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资质及施工人员操作证作为重要资料保存在工程档案中。

7.2 原材料及成品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并移交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及复验报告:

国外进口钢材、钢材混批。

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钢结构工程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等级、同一牌号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

焊接材料

n焊接材料应有质量证明书,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全数复验并移交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和复验报告。

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n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复验用的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

焊接球

n焊接球及制造焊接球所采用的原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及超声波探伤或检查检验报告。

n焊接球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二级质量标准。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少于3个。

螺栓球

n螺栓球及制造螺栓球节点所采用的原材料应全数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是否齐全。

封板、锥头和套筒

n封板、锥头和套筒及制造封板、锥头和套筒采用的原材料应全数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是否齐全。

金属压型板

n金属压型板及制造金属压型板所采用的原材料应全数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是否齐全。

涂装材料

n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应全数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是否齐全。

7.3 钢结构焊接

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出具超声波、射线探伤报告,资质证明文件及人员操作证作为重要资料保存。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探伤人员须经过超声波探伤培训,并取得超声波探伤Ⅰ级以上资格证书。

探伤时应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

 焊钉(栓钉)焊接工程采用的焊钉和钢材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提供记录,瓷环应进行烘焙并提供记录。

钢结构制作、安装焊缝无损检测抽样检查(略)

7.4  超声波探伤报告、记录内容:

工件名称、合同号、编号、探伤方法、探伤部位示意图、检验范围、探伤比例、验收标准、缺陷情况、返修情况、探伤结论、检验人员及审校人员签字等。

7.5  紧固件连件工程

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并提供螺栓实物复验报告,检查数量按每一规格螺栓抽查8个。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

7.6  钢网架工程

建筑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 且设计有要求时,应对其焊(螺栓)球节点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

钢网架结构总体拼装完成后,应分别测定其挠度值,且测得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钢网架结构挠度观测点的布置:

对于24m及以下跨度网架,挠度观测点设在下弦中央一点。

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四等分点。

钢网架结构用的焊接空心球、螺栓球除应有出厂合格证外,还应进行规定杆件与焊接球组成的单向拉、压试验,高强螺栓与螺栓球组成的单向拉伸试验,并提供报告单。

7.7  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钢结构施工资质文件及人员操作证资料。

钢结构施工方案。

钢结构工程竣工图和设计更改文件。

安装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钢结构所采用的钢材、连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试验复验报告。

构件调整的测量资料以及整个钢结构工程或单元的安装质量评定资料。

焊缝质量检验资料。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钢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日志。

技术交底。

质量验收资料

 

8 桩基工程资料

桩基工程施工应是有深基坑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有效施工资质作为重要资料保存。

8.1  检测报告

8.1.1  桩身质量检验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对于一柱一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全部基桩应进行检测。

检测混凝土灌注桩承载力时抽测数不得少于该批桩总数的10%,且不得少5于根。

直径大于800mm的单柱单桩必须进行100%的桩身质量检验。

8.1.2   桩身完整性评价

桩身完整性一次检测95%及其以上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为一档,取100%的标准分值;一次检测90%及其以上,不足95%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为二档,取85%的标准分值;一次检测70%以上不足90%达到Ⅰ类桩,且Ⅰ、Ⅱ类桩合计达到98%及以上,其余桩验收合格的为三档,取70%的标准分值。

8.1.3 工程桩承载力检验

进行单桩承载力检测时对工程地质条件桩型成桩机具和工艺相同、同一单位施工的基桩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并不得少于5根。

8.1.4  桩位偏差复核检测报告

桩基施工完成后,应由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桩位的偏差进行复核,应有偏差数据和结论,签字盖章齐全。

桩位的充许偏差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8.2  桩基工程由分包单位承担桩基施工的,完工后应将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8.2.1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资料

预制桩出厂合格证

桩的检查记录

试桩记录

桩施工记录

补桩记录

桩的节点处理资料

桩基测试资料(动、静荷载试验)

桩基竣工图

桩施工图

桩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桩基竣工验收证明    

8.2.2  钢筋混凝土灌注桩资料

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

桩位测量放线控制图、桩位测量放线控制图,放线控制点(坐标、高程)

灌注桩的检查试验资料:a、钢筋的隐蔽验收记录b、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抗压试验

灌注桩的材料出厂合格证原件及试验资料。

灌注桩的动、静力检测报告。

灌注桩的质量检验验收资料。

施工日志

竣工图

 

9 建筑幕墙工程档案

幕墙工程施工完成后向总包单位移交以下资料:

9.1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9.2  幕墙工程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文件。

9.3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9.4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

     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9.5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

     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

     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

9.6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拨强度检测强度。

9.7  幕墙的抗风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

     能检测报告。

9.8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

     性试验及拉断试验记录。

9.9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1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n   预埋件

n   构件的连接节点          

n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点

n   幕墙防雷装置

n   幕墙防火构造

n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9.11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n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n   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

n   岗石的放射性。

n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

n   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

n   的污染性。

9.12  焊工、冷作板金工上岗证

9.13  幕墙竣工验收记录

9.14  设计变更、图纸会审

9.15  施工组织设计

9.16  技术交底

9.17  质量验收资料

9.18  施工日志

9.19  竣工图

 

10.竣工图

10.1 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或其它重大改变、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应有图名和图号,图号可按原图编号。

10.2 竣工图的类型

利用施工蓝图改绘的竣工图、在底图上修改的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用CAD绘制的竣工图

10.3 竣工图章

竣工图章应加盖在图签附近空白处。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色印泥

 

11.   建筑节能

11.1  相关规定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相应的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节能的内容,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建筑节能工程应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应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11.2   墙体节能工程

11.2.1 主要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 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

11.2.2 墙体节能工程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12.2.3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收,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11.2.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保温使用的粘结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的要求。

11.2.5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11.2.6 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

11.2.7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有型式检验报告。

11.3   幕墙节能工程

11.3.1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收,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幕墙: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11.3.2 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11.3.3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

11.4  门窗节能工程

适用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天窗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节能工程。

11.4.1 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夏热冬暧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11.4.2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抽查不少于3堂(件)。

11.5 屋面节能工程

适用采用松散保温材料、现浇保温材料、喷涂保温材料、板材、块材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

11.5.1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层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1.5.2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11.6  地面节能工程

      适用于底面接触室外空气、土壤或毗邻不采暧空间的地面节能工程。

11.6.1 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1.6.2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12.
监理资料(鲁班国优奖)

n建设工程监理证

n工程监理规划

n工程监理细则

n工程监理日志

n监理旁站记录

n监理竣工总结

 

13. 其它(鲁班国优奖)

n材料用量汇总表(查钢材、强度标号、强度取样组数等)

n合同工期与实际工期对比,时间差原因证明资料

n四新成果应用资料

nQC资料

n施工合同、分包合同

n质量保证计划

n工程结算资料

 

14. 建设性文件(国优鲁班奖要求,单独组卷)

n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

n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

n立项申请报告、批复意见

n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n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n建设用地批准及土地使用证

n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n公安消防审核意见书

n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n施工中标通知书

n施工总承包合同

n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n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

n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n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检查表

n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n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n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n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质量检查记录

n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

n要功能抽查记录

n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n专项竣工验收资料(消防、人防、规划、档案、卫生检疫、环保、安保)